【金金河毒气事件开审】被告代表律师团 质疑证人专业身分 供词
(新山6日讯)河流散发毒气事件;被告代表律师团质疑此案中关键证人,即布城环境局危险物品管理组高级助理主任阿兹兰的供词,包括对其专业身分提出许多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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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件于昨早在新山地庭续审,控方再次传召阿兹兰上庭供证。
阿兹兰是此案所传召的第二名证人,他在环境局服务了25年,拥有马来西亚国大生物学学士及吉兰丹大学环境管理硕士学位,他也完成了“管制废料检查的环境专业人员”(CePSWI)文凭课程。
阿兹兰说,他接到柔州环境局信函,要求协助鉴定一批在储罐内最底层,掺杂了燃料油及雨水的物质,是否为受管制废料。
阿兹兰在此前审讯中告诉法庭,经他比对化学局的分析报告、查看废物中所含的化学性质,有关物件确实属2005年环境素质(管制废料)条例(表1)中编号SW311的油泥。
在昨日审讯中,本案件第四被告沈伟德的代表律师郑清丰盘问证人。
郑清丰在过程中,多次对阿兹兰的专业身分提出质疑,他也向证人提问,是否赞成有能力(competent)与专家(pakar)是不同意思,但证人不赞成有关假设。
郑清丰说,有能力并不代表就是专家,换言之,有一些对化学的知识,上过几天的课程,并不代表就是专家。
“证人只是上过几天的课程,课程也仅是学习检查,不代表他就是专业的调查人员,且法令中有哪一个条文,阐明环境局官员就是专家,可以分辨管制废料。”
阿兹兰回应,根据环境素质法令第37A条文,环境局人员执法及调查权,是法令赋予他可以分辨受管制废料的权力,他绝对有权力分辨什么是管制废料。
阿兹兰 没见过油泥证物
证人阿兹兰在进行比对过程时,并没有见过编号SW311的油泥证物。
郑清丰询问证人,油泥是属于何种形态,证人回答,油泥是属于半固体形态。
但他引述证物,编号5文件的化学局报告,有关报告指分析了3个样本,但样本是黑色的液体。
对此,郑清丰再提问,证人在比对的过程中,是否曾经亲眼见过受检验的样本,而证人回答没有,只是通过报告进行比对。
比对结果 没获其他科学支撑
郑清丰也说,在化学局报告中,从没有提到“油泥”字眼,证人的比对结果,也没有获得其他科学方式支撑,他假设比对的结果不确凿,但证人不赞成。
证人指出,化学局的报告,分析出物质包含二甲苯(xylene)、甲苯(toulene)及乙苯(ethyibenzene),这些都是属于列在受管制废料列表中的油泥成分。
负责承审此案的法官是法官万莫哈末诺礼山、主控官为沙菲克副检察司、布城环境局主控官法拉诺阿祖拉副检察司及柔州总检察署主任阿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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