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妖卖淫 娼寮老板“不知情” 无罪释放
(新加坡27日讯)泰国人妖组团到新加坡找娼寮卖身,娼寮老板收留后没检查年龄,警方在扫黄行动中发现其中一人未成年,将娼寮老板和其助手以依靠遭贩卖孩童获利的罪名提控,两人并不认罪,经审讯后双双被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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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寮老板陈文谦(54岁)以及助手刘明发(61岁)各面对一项触犯防范人口贩运法令的罪名,指他们在2017年12月4日以及8日之间,收取遭贩卖孩童的卖淫所得。
根据法令,任何小于18岁的人士都被视为孩童,受害人案发时16岁。为保护男生,法官谕令媒体不得报道他的身份。
案件日前在国家法院审理。陈文谦是由律师拉姆、朱时生及朱衍琳代表,刘明发的代表律师是许伟进。
控辩双方提交结案陈词后,法官在本周一(10月21日)做出裁决,判两人无罪释放。
法官表示,虽然控方证明男生是一名遭贩卖的人,并证明两名被告从男生的卖淫活动中获利,但是控方并没有证明两人知道他未成年,因此认为两人无罪。
根据《联合晚报》所掌握的法庭文件,受害男生在泰国从朋友口中得知来到新加坡“卖身”能够赚到很多钱,因此买了巴士票从泰国来新加坡。
他在巴士上遇到了另外三名人妖,四人抵达黄金坊后就被刘明发接走,把他们带到陈文谦在罗威路所经营的娼寮。
法官表示,由于男生是自愿到新加坡卖淫,辩方认为他不应该是个“遭贩卖的孩童”,但是法令为了保护孩童,规定无论孩童自愿与否,都可被归为“遭贩卖”。
关键在于被告是否知道男生未成年
但是,法官指出,案件的主要关键在于两名被告是否知道男生是一名孩童。
男生到了娼寮后,两名被告并没有询问或检查男生几岁,控方认为两名被告是刻意视而不见(wilful blindness)。
法官不认同控方的看法,指两名被告并没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男生的年龄,他们的行为最多只是疏忽甚至鲁莽,而并不是有所怀疑后还故意不去查男生的年龄。
控方不满裁决,前天(10月24日)提出了上诉。(人名译音)
被告称泰集团“自动”送人妖来新
被告说顶下娼寮后,声称泰国集团“自动”会送要卖淫的人妖过来新加坡。他只负责收租金,但男生指被告不但帮忙拉客,还负责看水。
陈文谦不是娼寮的第一位老板,他是在从一名叫“旺丫”的人顶下。他声称,他除了收“租金”以外,并不需要做任何事情,自然会有人从泰国把人妖送来,他们也会照顾自己。
男生在庭上供证时说,他每天都会支付陈文谦50新元,而陈文谦答应会照顾他们,帮他们找客户,甚至帮他们看水。
刘明发则声称他只是陈文谦的好友,都是在“义务帮忙”,否认收任何钱。但陈文谦在录口供时说他每天都会给刘文发30元,要他帮人妖们买食物。
根据控状,男生在2017年12月4日以及8日之间,在新加坡卖淫五天,而陈文谦向男生收取250新元,刘文发只在这段期间工作三天,获得了90新元。
娼寮附近街坊:当地已恢复平静
记者走访娼寮所在的罗威路,街坊表示三年前当地卖淫情况十分猖獗,直到警方扫荡后,当地如今已恢复平静。
不愿具名的邻居告诉记者,罗威路几年前一直都是流莺的聚集处,由于街道前面有树挡着,因此很多店屋楼上单位都变身淫窟。
他说:“当时听到警方上门扫荡,非常大阵仗,警方封锁了现场,引来很多人围观,当时甚至还有人为逃避警方追捕还逃到后巷,但不确定多少人被捕。”
新加坡警方曾经在2017年12月8日展开了大规模的扫黄行动,突击了罗威路多间非法淫窟,而男生相信是在因这个突击行动被发现。
法官:控方应控其他罪名
法官认为两人的确实犯了法,但控方应该在其他罪名下提控他们。
法官指出,她相信男生以及控方其他证人的证词,相比之下两名被告的说法有所矛盾。
但是,控方选择在触犯防范人口贩运法令的罪名下提控,反而显得证据不足。虽然她认为两名被告的说法不可靠,但是证明他们有罪的责任在于控方,而不是辩方。
法官认为,若控方选择在雇用外来人力法令,或甚至是在妇女宪章下提控,他们很有可能将会被判罪成。
文 / 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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