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大臣辞职◢ 苏丹任命柔州大臣 需获多数州议员支持
(吉隆坡12日讯)委任柔佛大臣事件引发争议,宪法专家拿督赛沙林法鲁基指出,根据柔州宪法第3(1)条文及第4(2)条文阐明,柔佛苏丹只有权任命获得大多数州议员支持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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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柔州宪法第3(1)条文,柔州统治者有权委任根据第4(2)(a)条文下,所阐明的符合资格人选出任柔州大臣。而第4(2)条文,则指州务大臣必须获得大部分州议员的支持。
赛沙林法鲁基向《每日新闻》指出,已故霹雳州苏丹阿兹兰沙殿下,曾经在《统治者在马来西亚宪法所扮演角色》内说,虽然任命大臣是苏丹的特权,但苏丹不能任命有利于自己的人,所以当赢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提名时,苏丹别无选择,只能任命那个人。
“若不遵守,苏丹就卷入政治斗争,州议会可以对新大臣提呈不信任动议,届时让陛下丢脸,又导致宪法危机。”
至于柔佛苏丹是否有解散州议会的绝对权力,赛沙林则解释,根据柔州宪法第7(1)条文,柔佛苏丹只有在柔佛州务大臣或州行政议员的建议下,才能解散州议会。
另外,行动党双溪比力区州议员刘天球指出,他向一名律师了解后,得知苏丹没有权力判决(menitahkan),大臣要辞职或替换,必须出示证明自己已经失去大多数支持。
之后,在该州有多数议席的政党会提名大臣人选,而宪法没有规定必须提名一位以上的候选人。
“总而言之,苏丹没有绝对权力,陛下必须遵循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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