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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文字体商号须占四分之三 不合格招牌需更换
(新山17日讯)新山市政局规定,商家设立的商店招牌,其马来文字体的商号须占面积的四分之三,其他语文字体则不得超过马来文字体的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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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市长安然今日在新山市政局常月会议后召开记者会时指出,这规定在市议会2011年广告招牌执照微型法令下,已经阐明。
“新山市政局将给予14天宽限期,让不符合规格的商店招牌撤下和更换,否则,执法组将采取法律行动。”
此外,他说,商店招牌不能阻挡到商店建筑物的窗户和通气孔,以免遭遇意外时无法紧急逃生或空气不流通,而且合格招牌的尺寸约20乘4尺。
“每家商店仅允许设立一个招牌,至于第二楼层或以上的商店除了能够安装一个招牌,也能附加安装一个直立式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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