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藏毒案证据不足 承包商 当庭获释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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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内藏毒案证据不足 承包商 当庭获释

    阿尔维帕拉尼亚班(右起)逃过牢狱之灾,感谢马丹安南达兰。

    (昔加末3日讯)因控方证据不足且存有疑点,印裔承包商被控车内藏毒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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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被告阿尔维帕拉尼亚班(26岁,沙矿承包商),被控于本月3日凌晨2时许,与友人共车出外,在巫罗加什的天桥处,被警方路检拦截检查。

    当时,被告坐在乘客座,由朋友负责驾驶,他们正前往丽峰花园吃宵夜。

    警察在被告的车内发现34.99克冰毒,因而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A(1)条文,两人当场被警方逮捕。

    在上述法令下,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高达5年,不少于3下和不超过9下的鞭笞。

    此案于昨早10时15分在昔加末法庭下判,被告在代表律师马丹安南达兰陪同下出庭,主控官为西蒂祖莱达副检察司。

    昔加末法庭法官莎莉娜说,此案因证据不足,而且存在重重疑点,包括控方无法出示证据,证明相关毒品是被告所拥有,所以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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