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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性感內褲等於同意性交? 法庭裁決引女性抗議

    (新加坡19日訊)穿性感內褲等於同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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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明日報》報導,愛爾蘭強姦案裁決引女性抗議,新加坡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發聲譴責,指“怪責受害者”的情況也在新加坡發生。

    這起案件中的17歲少女指27歲男子將她從俱樂部拽出,用手卡住她的喉嚨,在一條偏僻的路上強姦了她。

    被告拒絕認罪,聲稱兩人性交是你情我願。

    為被告辯護的女律師在庭上拿出一條蕾絲丁字褲作為證據傳閱,並在結案陳詞強調:“你需要看看她的衣著,她穿的是一條有蕾絲前襟的丁字褲”,以此作為受害人是自願進行性交的證據。

    由8男4女組成的陪審團商議了90分鐘後,結果裁定被告無罪,引起當地女性嘩然,也在全球引發爭議。不少網民隨後在社交媒體上上載內褲照片,附加標籤“#這不代表同意”。

    新加坡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研究組主任Shailey Hingorani受詢時說:“同意(性交)不是以一塊布或一件衣服的形式呈現,它必須是出自每位參與者的意願。”

    她說,性侵犯是權力和控制的罪行,不是倖存者所穿、所說或所做而導致的結果。

    “怪責受害者”(victim-blaming)的情況也在新加坡發生:“我們需要更多的公共教育,來解決性暴力以及普遍存在怪責受害者的錯誤觀念。”

    一名強姦倖存者Claire McFarlane告訴《新報》:“我們必須停止為強姦合理化找借口,而應質問強姦犯為何選擇強逼另一人性交,為什麼要傷害另一個人。”

    穿丁字褲非客觀證據

    丁字褲受新加坡女性青睞,議員稱穿丁字褲不是客觀證據。

    Protocol Academy創辦人兼董事長張思麗受詢時說,強姦犯罪與穿著不應混為一談。

    她說,女為悅己者容,丁字褲可免去緊身褲裙顯示內褲痕跡的尷尬,是受新加坡女性歡迎的穿搭方法。

    她指出“穿著暴露引人犯罪”一說,是不公平的。
    議員李美花則指出,這種案件應根據具體且客觀證據來判斷。

    她補充,受害人只有17歲,若真的被強姦,那將給她留下終身傷害。

    “受害人反被責怪”的強姦案例:

    ★2015年8月:黃勝意律師在庭上盤問時,讓受害人站立進行胸部大小打量,並指受害者胸部太小,不具備誘惑力和吸引力,不足以引人犯案。流氓行為導致他被吊銷律師執照長達5年。

    ★2016年:一名女子在男友家吃飯,不料醒來卻赤裸,她寫信給Dear Kelly專欄求助。不料,專欄作家凱莉·蕭邦(Kelly Chopard)卻指責受害者誤導男友,以為她想要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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