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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程豪吁請內閣成員 拒絕委拉欣諾任協調員
(新山30日訊)行動黨柔州前主席巫程豪吁請所有內閣成員,集體拒絕委任有刑事前科的前警察總長丹斯里拉欣諾,代表我國參加泰南和平談判,以免有損國家形象及影響民主改革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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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昨日發文告,促請行動黨秘書長兼財政部長林冠英,在內閣會議動議,就內閣是否委任拉欣諾,為新任泰南和談協調員,作出議決。
巫程豪說,在2001年,拉欣諾曾在刑事法典323條款下被定罪,即被控于1998年9月20日下午10時45分,在武吉阿曼警察總部扣留所,蓄意致傷剛被革除副首相職的拿督斯里安華,並被定罪和入獄兩個月。
他引述報導說,上訴庭法官拿督賽道勿依斯邁在判詞中,描述拉欣諾的行為是“卑鄙和不人道”,對方在警隊擔任最高領導,卻未能提供“好榜樣給其他警員和下屬;其行為極為下流。”
“如今,政府委任拉欣諾為我國特使,參與調解泰國南部叛亂的和平談判,這將不可避免反映希盟政府,未能為我國公務人員和代表我國的特使,制定誠信標準,並表現出新政府進行體制改革,缺乏決心。”
巫程豪說,作為忠實的行動黨黨員和希盟成員,敦促林冠英將這個問題帶到內閣會議,讓現任內閣成員深入探索公務人員和特使誠信標準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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