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不同意攝錄可不搭車 新國不允司機讓錄像上網
(新加坡10日訊)在德士、私召車及私人巴士內安裝攝像器材如今有明確指導準則,乘客若不同意攝影可以不搭車,司機也不能將錄像放上社交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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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日報》報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昨天發表文告,指出交通工具租賃業者安裝車內攝錄器材的情況很常見,能阻嚇對司機施暴或者逃付車資的乘客,但所採集的影像和聲音有可能包括個人資料,所以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管制。
因此,委員會發出指導準則,也提出一些具體建議,比如在車上張貼顯眼告示,通知乘客車內安裝已攝錄器材,有可能採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和陸路交通管理局聯合製作了一本手冊,通過業者向司機分發。
受訪司機司機歡迎新準則,Grab私召車司機張先生(33歲)表示,先告知車上裝有有錄像器,能對不法分子起著阻嚇作用,也能阻止缺乏公德心的行為。
“曾經就遇過不少乘客在車上挖鼻孔、進食,弄得後車座骯髒凌亂,甚至想逃車費,若提前告知車上有錄像機,將能減少類似情況發生。”
另一名私召車司機林明海(50歲)也認為,新規則將使錄像過程更透明化,向乘客確保個人資料不會隨便洩露,侵犯隱私,給他們一個安心。
不過,德士司機林先生(49歲)認為,在車內裝置錄像本來只是為了維護司機的安全,無需如此大費周章。
“特地提醒乘客車上有錄像機,可能造成乘客不必要的壓力,乘客知道後,甚至可能決定不乘搭,影響生意。”
乘客權利
1. 交通服務業者必須展示顯眼的告示,通知乘客安裝了車內攝錄器材,並且向他們解釋用途。
2. 不願意被錄下的乘客可以選擇不使用該業者的服務。
3. 乘客能撤回對於車內錄影的允許。然而即便如此,相關隱私法條也包含例外情況,准許官方調查中使用這類視頻,包括由業者進行的糾紛調解。
4. 司機不能將這類視頻上載到社交媒體。
5. 乘客能要求觀看並獲取這些視頻,費用將由交通服務業者承擔。但如果業者認為成本太高,能拒絕乘客的申請。
6. 業者必須提供妥當安保措施,保障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否則將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令,可被罰款高達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