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麗:嚴懲棄嬰者
昔加末辦事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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峇株巴轄一名19歲未婚少女,凌晨在住家附近1間屋前走廊處誕下女嬰和棄置,女嬰在約7小時後被人發現送院保命。諸如此類的棄嬰案件在大馬時有所聞,甚至有初生嬰兒被隨意棄置街邊,慘遭野狗“分屍”。
每次看到棄嬰新聞,筆者都會感到徹底心痛和憤懣,當這些可憐棄嬰以微弱呼吸向世人“控訴”時,人類的心靈與社會良知在備受考驗,而受到道德譴責及違法的棄嬰現象,必須被遏制,刻不容緩。
筆者認為,造成棄嬰問題衍生的一大因素,是社會上的“少女媽媽”劇增,這是社會流動人群中,性開放和氾濫下的結果,以致未婚先孕者比比皆是,但她們又缺乏撫養孩子的經濟能力,索性就生而不養並遺棄嬰孩。
另外,性觀念開放、性知識缺失、社會和家庭的反對態度,導致一些“偷吃禁果”女性驚慌失措,不曉得如何應對,再加上不願求助於父母長輩,往往就在偷生後遺棄孩子。
新生代對自我保護和性知識的匱乏認知,是因為“性教育”在我國還是一個敏感話題,在濃厚傳統文化思想影響下,整個社會對於和“性”有關的話題,向來傾向於“避而不談”或“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態度,所以在家庭和學校教育中,始終未建立完善的針對學生的性教育體制,是以要正面提升這方面知識,教育新生代須有責任感,減少棄嬰現象。
在大馬,棄嬰者將牴觸刑事法典第317條文及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有關當局應嚴厲執行完善法律體制,做好普法工作,對違法者施以嚴懲,才能體現對嬰兒生命權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