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麗:破除捐器官觀念誤區
昔加末辦事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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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加末拉美士18歲少年車禍腦死,父母毅然捐出亡兒完好的心臟、肺、肝、腎臟、眼角膜及左右大腿骨6器官,給急需要者,善行可嘉。
儘管如此,我國今年截至7月31日,共有1萬487人註冊為器官捐贈者,而從1997年至今年7月,全國共有39萬3221人註冊為器捐者,當中2015年創下高峰達到5萬1855人,但在2016年卻驟降27.86%至3萬7408人,這顯示器官捐贈依然面對嚴峻考驗。
筆者早年就已註冊為器官捐贈者,在填寫和簽署註冊表格時,表格上清楚列明可捐贈的器官欄目,而我不假思索選擇了全捐,意既裸捐,在往生後將有用、可用的器官捐給需要者受惠,何樂而不為。
筆者認為,器官捐贈必須強調自願性,不能存在任何的強迫性質。
一般世人忌諱談論死亡,更甭說是自願捐器官助人,有者說“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得毀傷”,加上不能死無全屍的觀念根深蒂固,因此要他們捐器官更是難上加難。
人死後身軀不過是一副臭皮囊,與其讓體內器官腐爛,不如捐出來協助點燃其餘重病者的生命之光更好。要讓自願器捐普及化,破除觀念誤區很重要,更不該將器捐舉措理解為對死者的不尊重,反倒是國民本身生命的延伸,體現對生命的尊重。
此外,單靠大型覺醒運動去倡揚器官捐贈並不足,更關鍵的是在於民眾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