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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酒自殘 女子罰200

    (新山17日訊)23歲女子喝酒后,在公共場所用刀片自殘,被判罰款200令吉。

    被告蘇佳娜(23歲),被控于本月13日傍晚6時許,在新山奧汀苑的奧斯汀柏達納3/10路一家文具店,做出蓄意危害公眾的行為,牴觸刑事法典268條文(公共干擾),可與290條文同讀與被定罪,罪成可被罰款400令吉。

    被告聆聽控狀內容后認罪,並要求推事減輕罰款。

    被告求情時說,其母親10年前去世,目前和父親住在一起,父親每月薪水逾1000令吉。

    推事莎莉娜奧馬詢問被告,說是否有人會替她繳付罰款,被告回應仍不確定,需要安排,但父親知道她被捕的消息。

    推事最終判處被告罰款200令吉,若無能力償還,則以監禁1個月替代。

    主控官娜達麗事後告知媒體說,被告在喝醉酒下,恍惚走入一家文具店,並用刀片意圖割手腕自殘。

    被告並未禮聘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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