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误信前企业律师到美国种大麻 两男子追讨百万余元投资损失
(新加坡25日讯)两男子称相信一名前企业律师的丰富经验和判断,总共投资了75万美元(约310万令吉),到美国拉斯维加斯设厂种植药用大麻,以为每年四次的大麻收成可赚取1000万美元(约4136万令吉)的盈利,不料对方违反股东合约,种植厂最终没建成,导致他们失去预期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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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导,两起诉人周奋龙(约42岁)和林毅(约41岁)上月入禀高庭,指被答辩人田丰(约37岁)误导,要向对方追讨百万余元的投资和盈利损失。
曾在新加坡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任职的答辩人,否认误导或诱使起诉人投资。
他称投资公司已归还总共约74万新元(约224万令吉)给两起诉人,并表明参与药用大麻的投资是他个人的事,他没有以律师身份去代表起诉人或其他投资者。
本案尚未开审,审前会议订下月16日。诉方由福尔敦律师事务所(Fullerton Law Chambers)的林丹宁(Alfred Lim)和赖美仪律师代表,辩方由Premier Law的欧玛尔(Siraj Omar)高级律师和黄珍秀律师代表。
根据诉状,2014年4月,答辩人找两起诉人投资药用大麻。为吸引他们签约成为股东,作出下列陈述:
2014年3月,内华达州批准药用大麻公司在州内的一些地区注册。答辩人称会利用当地的法律和审计服务,去申请准证经营药用大麻的公司。准证申请费为5000美元,最低流动资金额是50万美元。
答辩人的投资计划是先获取准证,然后设立10万平方英尺的厂房,全天候种植大麻。
根据答辩人,设厂费估计要148万美元,料2015年底之前完工。
种植厂将有24小时保安系统,武装运输的支援,每年收成四次,每次可赚250万美元,一年总盈收1000万美元。他称这是非常赚钱的生意,因为大麻的产量将远超设厂费。
考虑到答辩人的律师身份和经验,两起诉人因此相信答辩人,分别交出25万美元和50万美元。
四次到访拉斯维加斯 种植厂工程毫无动静
不过,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两人到拉斯维加斯四次了解投资进展,种植厂的工程却毫无动静。
那四次都由答辩人的生意伙伴杨翰接待。首次到厂房地点时,杨翰说那只是暂时地点;第二次去时,对方说厂房地点将更换。
第三次前往时,起诉人被带到新地点,但那里也还没施工。第四次前往,工程依旧无动静。
答辩人在答辩书中否认所指。他说,2014年,跟他做过生意的杨翰找他,说有个种植药用大麻和经营药房的商机,但要获取内华达州的相关准证,必须有大量资金。
答辩人知道美国的药用大麻业不断增长,尤其是内华达州,盈利更为可观,所以兴致勃勃,要找有兴趣的朋友参与投资。
他找到包括两起诉人的投资者后,说将成立一家公司,让投资者将成为股东。他会把所有投资额转到美国的一家公司,由后者向美国当局申请准证。
他也通知投资者,准证一旦批准,杨翰将着手兴建种植厂。
答辩人指起诉人所说的股东合约条件,是取自他汇报时用的演示幻灯片,而幻灯片是杨翰提供的。他曾告诉投资者,汇报会只是提供行业的背景资料,从没说过汇报内容就是投资可得的回报。
答辩书指包括两起诉人的投资者都知道投资结构和条件,知道所投资的是用来申请准证、经营种植厂和药房。
种植厂准证在2014年12月被批之后,杨翰就采取兴建种植厂的行动,但工程遇到数个显著的拖延,包括电源供应和污水系统的问题,导致厂房地点必须更换。
答辩人曾向投资者汇报工程的困难,让他们知道延误可能拖到2016年7月以后。虽然厂房的工程尚未完成,但该美国公司已从其他地方赚到钱,分两次归还投资者,而起诉人共获得74万新元左右。(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