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认错车被当偷车贼 车主火遮眼打死人 判监3年半
(新山28日讯)53岁承包商与一名男子发生误会,在路上互相殴斗,导致后者死亡,他今日被判处监禁3年6个月及罚款1万5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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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承包商刘耀盛是在新山高庭,被控于2017年4月12日晚上11时20分,在新山宏艺花园哈摩尼恩35/1路的一家歌唱训练中心外,与一名58岁男子赖德铭殴斗,并致死对方。
案情显示,当时死者与友人从歌唱训练中心出来,由于已喝醉,误认与自己同款及同样顏色的白色丰田Alphard休旅车,并尝试开锁。
被告见状,以為死者要偷车,结果双方在路上互相殴斗,被告更用疑似钥匙的利器一直攻击死者,导致死者头部及鼻子受重伤不治。
被告于去年6月在高庭,被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提控,唯一刑罚是死刑。高庭于去年8月接受被告律师陈情,允准改以刑事法典第304(B)条文(误杀)提控被告;而在刑事法典第304(B)条文(误杀)下,最高刑罚為10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听取翻译员唸出控状后,点头认罪。
被告代表律师彭功成向法官玛嘉尼求情,指被告是单亲父亲,育有3男1女,也必须照顾一名60岁的哥哥,被告被捕后,哥哥也被安排住进疗养院。
“被告及死者初次见面,当时只為防范车辆被偷,没杀人动机,案发后也主动到警局自首。”
主控官扎丽娜在总结陈词指出,死者是因利器而导致死亡,法官必须以这点作為判决考量。
法官玛嘉尼听取被告律师及主控官陈词后,休庭深思熟虑约15分鐘,之后宣判被告从被逮捕日算起,监禁3年6个月,以及罚款1万5000令吉,若无法偿还罚款,则以15个月监禁代替。
此案另一名主控官為道菲。(名字皆译音)
摄影:李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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