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向船运公司收贿 海事局2官员被控
(新山3日讯)大马海事局两名官员,被控涉嫌串谋向船运公司雇员收取总数24万令吉贿金,作为发出3艘船只作业准证的酬劳,他们皆不认罪,获准各以2万令吉保外候审。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法官卡马鲁丁择定案件于2月10日过堂。
两名被告为沙尼占(45岁)和诺亚兹(48岁),他们今早在亲友陪同下,到新山反贪污法庭面控。
首控状指首被告沙尼占在大马海事局南区任职时,于2015年11月25日傍晚6时左右,在振林山柏西雅兰乐当(Persiaran Ledang)一家快餐店,向林添来(译音,44岁)收取7万令吉贿金,作为发出3艘船只作业准证的酬劳,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4条文下被判罪,罪成最高可被判入狱20年及罚款贿金的5倍,或罚款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次控状指沙尼占于2015年11月27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在同一地点向林添来收取5万令吉贿金,作为发出3艘船只作业准证的酬劳,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4条文下被判罪,罪成最高刑罚皆为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赂金的5倍,或罚款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沙尼占目前是在大马海事局槟城分局任职。
此案主控官为诺沙丽娜副检察司。
第二被告也面对2控状
第二被告诺亚兹同样面对两项控状,首控状指他于2015年11月25日傍晚6时左右,在振林山柏西雅兰乐当(Persiaran Ledang)一家快餐店,与首被告沙尼占串谋,向林添来收取7万令吉贿金,作为发出3艘船只作业准证的酬劳。
他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8(1)(c)条文(串谋),并与相同法令第16(a)(b)(冒用反贪会名义)条文及第24条文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超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次控状指他于2015年11月27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在同一地点再次和首被告沙尼占串谋,向林添来收取5万令吉贿金,作为发出3艘船只作业准证的酬劳,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8(1)(c)条文(串谋),并与相同法令第17(a)(公务员为自己收取贿金)条文及第24条文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超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两名被告听完通译员念出控状后,皆不认罪。
⬇ 相關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