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 2华青贩毒死罪不成立 当庭释放
独家报导:刘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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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11日讯)3年前被控贩毒死罪的2名华裔男子,高庭基于控方无法证明车内毒品是属于他们,宣判他们表罪不成立,当庭获释!
2名被告分别是马顺杰(28岁)和洪文川(38岁),他们聆听高庭司法专员曼甘尼读出判词后,笑逐颜开,并接受身旁其他案件的被告握手祝贺。
2名被告来自柔州,皆未婚;洪文川是一名鸡贩业者,马顺杰则无业;他们在一名女子陪同下匆忙离开。
他们共同面对2项控状,首控状指他们于2016年9月13日晚上12时25分,在拉庆的依达曼乌达马路,被发现贩运126.06克重的冰毒(甲基苯丙胺酸盐,Methamphetamine),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罪成唯一刑罚为死刑。
第二控状指他们在相同时间及地点,被发现拥有0.7克一粒眠(Nimetazepam),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项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2(3)项条文下被判。
一旦被控罪成,被告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5年,或两者兼施。
曼甘尼读判词中透露,由于控方无法提出合理证据,以及案中来自证人所提出的证据有冲突,这包括警方供词,2名被告当庭释放。
此案控方为莫哈末道菲副检察司,洪文川辩护律师为莫哈末道勿,马顺杰的辩护律师则为熊豪捷。 (被告人名皆译音)
(摄影:刘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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