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不計可回收成本 隆新高鐵展延馬僅賠4500萬
(新加坡6日訊)隆新高鐵延後興建,新加坡已投入至少2億5600萬新元(約7億6800萬令吉),大馬為何如今才賠1500萬元(約4500萬令吉)?新加坡副總理張志賢解釋,政府開銷要分成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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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和馬來西亞政府昨日正式簽署協議,展延隆新高鐵計劃兩年至2020年5月,大馬將為展延計劃賠償1500萬新元。按協議,大馬必須在明年1月底之前支付這筆費用,而若在2020年5月底前還沒有重新啟動高鐵工程,就相當於終止計劃,必須進一步償還新加坡至今所蒙受的損失。由於高鐵延後興建,因此最遲2031年1月1日才能啟用。
新加坡基礎建設統籌部長兼交通部長許文遠昨日北上布城,下午和大馬經濟事務部長阿茲敏正式簽署協議。新國副總理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張志賢、大馬首相馬哈迪和副首相旺阿茲莎都在場見證簽署儀式。
許文遠較早前在國會稱,截至今年6月底,新國已為高鐵項目投入至少2億5600萬新元,大馬如今賠償的1500萬元只佔這筆費用的一小部分。
《聯合早報》報道,張志賢對此指出,政府開銷要分成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兩類。高鐵計劃暫停而必須放棄的合約等開銷總計1500萬元,可回收成本指的則是征地等方面的花費。他說,土地被徵收後仍歸政府所有,未來發展起來就能回收成本,把這些成本算在大馬頭上並不合理。
雙方盼續發展高鐵
交通部回復媒體詢問時表示,針對放棄目前正進行的工程合約,新加坡需賠償承包商,同時在計劃延後期間暫緩營運,開銷總計1500萬元。
“例如一些合約條款包括毀約的賠償金,我國因計劃延後需支付,這些都是不可回收成本,隆新高鐵計劃恢復後,對工程也無益處。”
至於高鐵計劃兩年後重新啟動的機會有多大,張志賢則不願推測。“雙方都希望繼續發展隆新高鐵,收穫高鐵可帶來的利益。我們有兩年的時間檢討和思考接下來要怎麼前進。”
補充條款保障新國利益
外交部長維文稱,新加坡的利益在新簽署的補充條款中得到保障。
被問及2020年5月底的期限之後是否還會繼續延遲,外交部長維文則說:“簡單來說,答案是不會……補充條款明確註明如果馬來西亞在期限內沒有作出決定,就會被視為終止隆新高鐵計劃,並且必須完全償還協定所規定的賠償金。新加坡的財務利益絕對受到保障。”
維文也指出,這項協議是個正面的發展,證明新馬雙方都能尊重條款的協定,同時大馬也能獲得多兩年時間考慮如何繼續進行計劃。
高鐵職員暫調陸交局
新高鐵逾百職員,暫時轉調陸交局其他部門。
隆新高鐵計劃暫停,受雇於陸路交通管理局的子公司——新加坡高鐵公司(SG HSR,簡稱新高鐵)的超過100名專家將暫時轉調到陸交局擔任其他職務。
新高鐵週三晚答覆《聯合早報》詢問時說:“計劃暫停期間,新高鐵的職員將會轉到陸交局從事其他工作,我們有信心,他們將在陸交局這個大家庭繼續作出貢獻。”新高鐵也表示,將會繼續與政府機構和外部利益相關者緊密合作。
接下來,預計新高鐵的工作範圍將會逐漸縮小,直到該項目重新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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