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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少女“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 民防隊員強姦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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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6日訊)民防部隊隊員被控強姦16歲巫裔女子成孕,今日因表面罪名不成立,在新山地庭當庭獲釋。
被告莫哈末阿茲萬(24歲)在2016年與16歲巫裔女子發生性關係,在女子懷孕誕下嬰孩後,才被家人發現並報案指女子是遭被告強姦;被告也在一年后,即2017年1月19日被捕及提控。
根據控狀,被告被控于2016年1月某天晚上10時至12時之間,在甘榜馬芝迪學校路后巷強姦16歲7個月的巫裔女子,牴觸刑事法典376(1)條文;一旦被控罪成,可被判監禁20年及鞭笞。
基于控方無法提出證據顯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法官卡馬魯丁因而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阿斯拉夫在庭外向媒體指出,被告與女子是鄰居,兩人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女子在家臨盆時,才把實情告知家人,女子父親憤而報警。
他說,女子父親報警后,被告在去年1月19日被捕,並在強姦罪名下被控。
他透露,經過化驗後,證實女子誕下的嬰孩,與被告的脫氧核糖核酸(DNA)吻合。
此案主控官為蘇海拉副檢查司。
(本報李再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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