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販毒控5罪 承包商無罪釋放 | 中国报 Johor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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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販毒控5罪 承包商無罪釋放

    莫哈末阿都拉卡迪(左起)與莫哈末道勿依斯邁在高庭外,討論案情。

    (新山31日訊)42歲華裔裝修承包商因兩年前,涉及販賣6.91公斤毒品以及被控5項毒品罪,基于控方證據不足與辯方成功提出合理怀疑,獲高庭宣判無罪,昨日當庭釋放,逃過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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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被告承包商童順東(譯音)與次被告鄭秀翁(39歲,夜市小販) 原共同面對5項毒品控罪,但次被告于去年4月21日,因器官受細菌感染過世,案件仍在高庭繼續審訊至今。

    法庭隨後撤銷次被告控狀。

    法官莫哈末依旺胡先基于辯方在作結案呈詞時,針對所有控狀提出合理怀疑,以及控方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首被告對此案有關聯,昨日裁定首被告無罪釋放。

    法官提出疑問,在涉及此案尋獲毒品地點的民宅,其他人可進出且被逮捕,但沒有被提控與無傳召作為本案證人。

    兩人面對第一與第二控狀時,被控于2016年1月8日,下午3時20分左右,在彩虹花園比魯1路民宅,販賣1821公克冰毒與5091公克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簡稱MDMA)毒品。

    兩人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第39B(2)條文被控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

    第三項控狀指兩人擁有108公克克他命;第四與第五項控狀,是指他們各自擁有4萬9333公克咖啡因與兩顆子彈。

    這3項控狀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1952年毒藥法令第9條文與1960年武器法令第8條文。

    此案主控官為莫哈末道菲副檢察司;首被告律師為莫哈末道勿依斯邁,次被告律師為莫哈末阿都拉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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