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強姦兒子11歲前女友 公司董事監禁20年
(新加坡14日訊)47歲公司董事承認強姦兒子的11歲前女友,法官痛斥被告年紀足以當受害人爸爸,卻處心積慮地像獵人般,濫用她的純真與無助,判他監禁20年及鞭15下。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被告是華裔董事,被指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強姦次子當時年僅11歲的前女友,並要求她為他口交。儘管兩人名義上在交往,但凡受害女童未滿14歲,無論她同意與否,都算是法定強姦。
被告今年3月承認兩項強姦女童和一項要她為他口交的罪名,剩餘14項類似性侵和恐嚇等控狀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考慮。
高庭法官李兆堅前午作出裁決時,斥責被告長期濫用女童的純真與無助,毫無顧慮地為了滿足慾望而對她的心靈造成傷害,判他監禁20年及鞭打15下。
法官說,這起案件雖沒涉及暴力,但被告年紀足以當女童的父親,卻處心積慮,像個獵人般侵犯女童。
之前揭露的案情顯示,被告在兒子與女童分手後察覺到他鬱鬱寡歡,從他的面子書帳戶發現女童的裸照,竟以此逼女童見面,把她帶上酒店強姦。奪走女童初夜之後,被告竟發送短訊向她“示愛”,兩人之後“相戀”,多次在不同地方胡搞,包括泊車場轎車內、受害者公寓住家的樓頂,還拍下超過200張女童為他口交的照片及對方的裸照。
控方:成人應保護孩童
控方斥責被告,身為兩個孩子的父親,卻不知女童應受保護,反而把她當成性玩物,滿足自己的變態慾望。
控方指被告從未對女童有過真感情,只是把她當成容易下手的對象,求判監禁21年外加24鞭。控方在陳詞中說,成人本來就應該珍惜和保護孩童,尤其是家長,但被告完全沒有這個意識。
控方強調,孩童的心智成熟度不足以針對性行為等做出重要決策,法律因此將涉及16歲以下者的性接觸和性剝削列為違法。
控方也斥責被告的行為罪大惡極,他如何處心積慮地讓女童誤以為兩人存在真感情,都應受到譴責。
被告13歲就搞上女傭
被告來自破碎家庭,13歲就搞上女傭,被揭發後還企圖跳樓自殺,法官認為,他跟女童胡搞,是為了應付心理問題。
審訊揭露,被告的父親有過3個妻子,還會帶不同女人回家,而他不僅性經驗來得異常的早,婚後也有過兩段婚外情。
被告告訴心理醫生,他自6歲就開始聽到像是父親和初戀的“聲音”,內容多是對他的批評,而他也患有重鬱症。
法官早前就表示,被告案發時是否患有重鬱症並非關鍵,但認為他確實是通過婚外情來應付精神壓力。
⬇⬇ 相關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