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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車燈當警示燈 修建中道路今早接連釀車禍
獨家報導:劉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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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盛港23日訊)疑負責鋪路工程的承包商,只用兩個腳車車燈充當警示燈,導致駕駛者未留意,釀成今日先后發生兩起車禍。
網民上載圖片與視頻透露,距離該路段不到30公尺處,雖設有告示牌,但僅使用兩個腳車車燈作為警示燈,罔顧公眾安全。
豐盛港警區主任西里爾愛德華證實這兩起車禍發生在同一地點,所幸沒有造成人命傷亡。
(視頻取自互聯網)
兩起車禍分別于今日凌晨4時30分與早上7時,在豐盛港路朝尼達1路,即路橋附近發生。
他說,兩輛第二國產邁薇轎車先后駛入不平道路,轎車失控撞入路肩。
他說,有關駕駛者對該鋪路工程非常不滿,將對承包商採取法律行動。
西里爾愛德華說,警方援引1959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0條文(LN166/59)條文調查此案。
另外,網民貼文指出,其中一起車禍的巫裔女司機途經該路段因失控,導致整輛車衝向路旁山坡,嚇得她驚慌失措與哭泣,需要旁人攙扶,走出轎車。
貼文也譴責負責的承包商,在現場給予諸多藉口與不願認錯。
“該承包商只用兩個腳車車燈充當警示燈,罔顧公眾安全。”
至截稿前,記者未能聯絡上發布貼文的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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