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取8000賄金 2伍長控貪污
(新山16日訊)兩名來自至達城警區總部的伍長,涉嫌向民眾收取8000令吉賄金,今早被控2項貪污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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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哈末依魯旺(36歲)和歐斯曼(37歲)不認罪后,法官准兩人各以1萬令吉保外,案定9月19日過堂。
兩人被控于去年3月25日下午約1時45分,在哥打丁宜的士乃─迪沙魯大道(E22)55公里處,向一名疑觸犯2007年反販賣人口和反販運移民法令(ATIPSOM)第26C條文的男子,以釋放對方為由,索討6000令吉,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
次控狀指兩人于同天傍晚7時5分,在至達城蘇里亞3路的某間茶餐室,向同一人收取2000令吉賄金,以作為釋放對方的交易,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
兩項控狀皆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可在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4條文下被判罪。
一旦罪成,兩項罪名最高刑罰皆為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賂金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代表律師西蒂納迪亞以兩名被告都有家庭負擔與配合反貪會調查為由,要求降低保釋金,法官莫哈末法茲最終准許兩人以1萬令吉保釋;另一代表律師為諾艾里,主控官為諾斯亞里娜。
2人步出庭外後,手上皆被戴著手銬,低頭用衣服掩臉。
(本報劉麗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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