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搶,捉賊有用嗎?” 辱警男改讚警察“有用”
獨家報導:吳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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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1日訊)印裔男子因辱罵警察“沒用”,遭法庭判處罰款100令吉。推事更在法庭進行“機會教育”,問被告“若被打搶,警察捉賊是否有用?”,男子即刻回答“有用”,令庭內人士會心一笑。
37歲的被告是洗衣店職員占德拉,他被控于前日凌晨2時45分左右,在新山中央警署的反傷風化、肅賭及私會黨取締組辦公室內,拉大嗓音辱罵警察“沒用”。
其行為牴觸1955年輕微罪案法令第14條文(做出不雅行為),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0令吉。
據了解,被告于前日凌晨2時30分左右,與另3名朋友在新山明里南街泊車場亭子聚集喝酒,當時新山南警區反傷風化、肅賭及私會黨取締組警員巡邏經過,發現被告與友人行跡可疑,檢查4人。
被告與友人疑當時喝醉,拒絕交出身分證及配合警員調查,所以遭警員帶返警局調查。被告抵達警局后,便大聲辱罵警察“沒用”,即被警察援引1967年警察法令第14條文逮捕。
坦承喝醉酒
被告今早在新山推事庭面控時,坦承自己是在酒醉情況下,做出突兀的行為,當庭認罪。
推事莫哈末阿茲蘭在庭內詢問被告,“如果被打搶,警察捉賊是否有用?”,被告馬上回答“有用”。
莫哈末阿茲蘭詼諧的叮囑被告,下次如果再喝醉,看到警察應該稱讚,而非辱罵,並且稱讚警察不會觸法。
莫哈末阿茲蘭判處被告罰款100令吉,否則以監禁一個月替代。
此案主控官為莫哈末副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