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驗程序不符.無法傳召證人 洗車員被控藏毒表罪不成
(麻坡6日訊)洗車員疑身上包袋藏有毒品而遭公眾圍捕,之后帶上法庭提控,麻坡高庭基于控方證人化驗師的化驗報告,未依照規範程序進行,及無法傳召2名助理化驗師作證,宣判此案證據不充足,被告販毒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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僥倖逃過死刑的巫裔被告奧斯曼(27歲),面對4項包括販毒與擁毒的控罪,表罪不成獲釋。
控狀指被告于去年3月15日晚上10時許,在昔加末峇都安南甘榜巴也郎的橋樑處,販運重達23.04克海洛因,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39B(2)條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唯一刑罰為死刑。
第2控狀指被告于相同地點和時間,擁有15.91克甲安非他命,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可在39A(2)條文下被定罪。
第3及第4控狀指被告于上述時間與地點,在身上腰包,分別擁有0.31克一粒眠及0.16克克他命與甲安非他品,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可在12(3)條文下被定罪。
遭村民圍捕
高庭司法專員嘉米爾說,此案化驗報告程序不符,控方也未傳召2個重要證人出庭供證,基于無法提呈足夠和確鑿的證據,因而宣判被告表罪不成立獲釋。
案情顯示,被告當晚被村民懷疑身上擁有毒品及將他圍捕,后交由警方逮捕。
被告的代表律師蘇巴馬廉納爾為被告辯護時說,裝有海洛因毒品的肩包被發現時,是置放在橋樑處,不是被告身上,且事發時有一輛摩哆迅速逃走。
此案主控官為拉希達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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