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裡學會經營陪遊公司 囚犯變淫媒 兩年半賺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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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26日訊)32歲男子牢裡學經營陪游公司,出獄後當淫媒,開設網站讓11名女子賣淫,30個月內賺15萬元(46萬5000令吉),被判監禁24個月及罰款8萬3000元(24萬8000令吉)。
被告陳浩然(店員)面對27項控狀,控方以其中9項進行提控。他今早被判監禁24個月及罰款8萬3000元。
案情顯示,被告因協助非法貸款活動而入獄,在牢裡認識名為“亞當”的囚犯,向他學習如何經營陪游公司。
被告出獄後,原只是通過網站尋找服務生、陪酒女郎或模特兒等。但他卻因刷爆卡,導致欠下信用卡債務,萌起了靠妓女賣淫為生的念頭。
被告找了共謀李旭安(37歲),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開始經營賣淫網站。兩人讓11名本地女子賣淫,從中抽取30至40%佣金,30個月內賺取15萬元。
控方在陳詞中提及三大加重刑罰的因素,包括罪行涉及多名女子,利用網絡或電子管道犯罪,以及被告有蓄意嚴重傷人等的犯罪前科。
代表律師朱時生在求情書中指出,這些妓女的年齡都在20歲以上,她們都自願提供性服務,被告沒有佔她們便宜。(人名譯音)
被告是首名在婦女憲章新增條文下被定罪的罪犯。
根據報道,婦女憲章(修正)法案加大執法力度取締網絡賣淫活動,新增條文去年7月生效,以制裁那些在新加坡經營賣淫網站者。
根據修正法案新增的146A節,經營賣淫網站是違法的,初犯可面對罰款不超過3000(93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
本案被告是首名在此條文被定罪的罪犯。